ㄧ、依據「105學年度臺中市政府教育局與本市教師工會座談會」會議主席指示辦理。
二、查「臺中市政府員工加班費支給管制要點」第3、4、5點規定略以:各機關學校員工申請加班應限於特定且有時間限制之案件,於規定辦公時間外加班辦理。承辦人員應事先填具加班請示單,並註明事由、加班人員姓名、日期及時間,送經主管覈實指派。復得於加班後依規申領加班費或辦理補休假。
三、復查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6年11月19日局給字第09600643222號函略以:各機關員工奉派出差期間,因業務需要,於正常上班時間以外延長工作者,如依規定程序經主管覈實指派,得依規定請領加班費。又該延長上班時間,除工作性質特殊者(如於出差往返路程仍需執勤),不包含「往返路程」、「住宿」等非執行職務時間,且需提出足資證明事實之紀錄,並由各機關本於權責核實認定。
四、綜上,本局另參酌五都作法,研擬甲、乙2案如下,惠請各校經討論後提供意見供參,俾利訂定本市統一規範:
(ㄧ)甲案:各級學校辦理2天1夜校外教學活動,核予補休4小時;辦理3天2夜校外教學活動,核予補休8小時。並於6個月內以不影響課務(課務自理)原則下辦理補休。
(二)乙案:各級學校辦理校外教學活動,於表定活動計畫時間內扣除依規定之上班時間後,於該區間內(含夜間住宿、往返路程)倘確有協助活動進行、召開活動檢討會或值夜等值勤事實,得依規就實際執行職務期間核實辦理加班事宜。並於6個月內以不影響課務(課務自理)原則下辦理補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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