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據「臺中市政府所屬機關學校協辦政風業務作業要點」辦理。
2、貴機關、學校於本(101)年度協辦政風業務期間合計達6個月以上之人員,擬議核予嘉獎乙次,以資獎勵。
3、請符合上述資格之人事人員,自即日起至12月17日(星期一)下午17時止完成填報「擬議獎勵調查表」,俾利彙整辦理。
4、因本室依規需填報「臺中市政府所屬人事人員擬議獎懲清冊及具體事蹟」,故本表調查資料僅供辦理本案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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