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5年6月14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050068483號函辦理。
二、依據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第9條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每學期結束後一個月內檢視所轄國民中小學學生之評量結果,作為其教育政策制訂及推動之參據,並於每學年結束後二個月內連同補救教學實施成效報教育部備查」,爰請各校於105年9月12日(星期一)前填報附件表格,俾利本局彙整後呈報教育部。
三、如有任何疑問,請電洽本局中等教育科承辦人江盈陵小姐,聯絡電話22289111分機54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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