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局105年8月11日公告(編號:91486)辦理。
二、校長前經本局同意以部分辦公時間前往進修有案,
(一)且續以部分辦公時間進修者,請填列調查表,併將「進修課表」及「本局同意校長前往進修公文」寄至evita8400@taichung.gov.tw,俾利本局彙辦。
(二)且續以部分辦公時間進修撰寫論文者,請填列調查表第1題,餘題目請填"0",併將「本局同意校長前往進修公文」寄至evita8400@taichung.gov.tw,俾利本局彙辦。
三、校長無進修者請填"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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