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高級中等教育法第27條規定:「高級中等學校設學生家長會,應由在學學生之家長為會員組織之,並冠以該校之名稱;其組織章程、任務、委員人數、委員產生方式、任期、選舉罷免、議事規則、經費來源、財務管理、運作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及國民教育法第20-2條規定:「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家長應組成家長會;其組織、任務、委員產生方式、任期、經費來源、財務管理、運作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自治法規,由學校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會商家長團體後定之」。
二、依據上開規定,另因應國立高中職改隸暨私立學校督導權移轉,以及健全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家長會組織及運作,爰此修正本辦法。
三、如有疑義,請填寫修正意見,如無,請於空格填入0。
四、填報相關問題,請洽中等教育科承辦人陳小姐,電話22289111分機54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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