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辦理104學年度校長成績考核,請各校於本(105)年8月19日前填報校長基本資料表。
二、倘校長101、102、103學年度身分為教師,該學年度考核分數請填寫「四條一」或「四條二」。
三、公差、公假、事假、病假、延長病假天數請於「日」與「時」填寫數字,如:104學年度內請病假1日4小時,請填寫:1日4時;請事假0日,請填寫:0日0時。
四、實際到校日期,如校長為99年8月1日到校,請填寫:99年08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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