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105年7月26日臺教師(二)字第1050103669A號函及105年7月21日臺教師(二)字第1050100264A號函辦理。
二、填表說明:
(一)群科─科別:請依實際公費師資需求填寫。
(二)分發學年度:本案公費生名額提報,以106學年度招生培育,預計於111學年度畢業分發服務之公費生為主;倘學校在111學年度以前有公費師資需求,請一併填列於本表,由本部協調師資培育大學協助培育。
(三)培育方式:甲案(甄選高中畢業生)-甄選入學/指考入學/四技二專統測入學、乙案(甄選大學或研究所師資生)-含師培學系、教育學程及大學畢業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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