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高級中等教育法第52條規定:「(第1項)高級中等學校設學生獎懲委員會,評議學生獎懲事件。(第2項)前項委員會之組成應包括經選舉產生之學生代表或學生會代表;其組成、評議範圍、期限、評議方式、評議結果之執行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依前揭授權規定,爰制訂本辦法。
二、如有疑義,請於填寫修正意見;如無,請填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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