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臺中市維護國民中小學學生上下學安全實施要點第11點辦理。
二、學校教師每學期按學校排定交通導護輪值表值勤績效優良且執勤累計達4小時以上(時數採計由學校自訂導護辦法認定),備有書面資料可供查驗者,由本局核頒獎狀乙紙以資嘉勉。
三、教師姓名請務必確認(異體字、特殊字請括號加註說明),填報多位教師姓名,請以逗號「,」隔開,並請於105年9月9日(星期五)前填報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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