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據105年6月16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050067606號函暨家庭教育法第12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每學年應在正式課程外實施四小時以上家庭教育課程及活動,並應會同家長會辦理親職教育"辦理。
2.請學校於8月2日前填報104年度(104年8月1日至105年7月31日)辦理情形。
3.有辦理請填"是",無辦理請填"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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