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據教育部105年6月13日臺教人(四)字第1050082025號函辦理。
2.本表填復對象及範圍,係指依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教育人員)辦理退休者為限。
4.發放金額,係指每年定期及首次新增退休、撫慰、撫卹及資遣人員之舊制退撫經費合計數。
4.一次補償金及月補償金,係指依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21-1條第5項規定之補償金給與。
5.請於105年6月16日(星期四)下班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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