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學生輔導法暨「學校輔導工作場所設置基準」第2點規定辦理。
二、查教育部105年4月6日訂定「學校輔導工作場所設置基準」,其中第2點規定:「學校輔導工作場所之設施,應符合下列規定。但有特殊因素致執行困難,經報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一)有明顯區隔之獨立作業場所及出入口。
(二)總樓地板面積,不得小於三十平方公尺。
(三)應有個別諮商室、團體輔導(諮商)室,並得視需要增設輔導諮商相關媒材及空間;其空間應具隱密性與隔音效果,且合計不得小於十平方公尺。
(四)應有等候空間。
(五)應有保存學生輔導相關資料、測驗工具及執行業務紀錄之設施,並由人員專責管理。
(六)其他:
1.個別諮商室、團體輔導(諮商)室應在明顯可及處設置警鈴等警示設備。
2.個別諮商室、團體輔導(諮商)室及等候空間,應明亮、整潔及通風。」
二、為了解各校輔導工作場所是否符合「學校輔導工作場所設置基準」之規定,請於105年5月13日(星期五)前填妥本調查表(符合請填O;未符合請說明:(1)場所現況、(2)預計如何改善之規劃、(3)預計完成改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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