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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nnel: 臺中市政府教育局 局務調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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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貴校辦理老舊校舍拆除改建工程,案涉相關建物報廢拆除進度調查案,請查照惠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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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審計法施行細則暨臺中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辦理。 二、按審計法施行細則第40條規定:「凡未達耐用年限之報廢案件,應敘明事實與理由,報經其主管機關核定轉該管審計機關審核。」,次按臺中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70條規定略以:「建築改良物依前條第1項第1款拆除報廢者,管理機關應填具市有建築改良物拆除改建報廢查核報告表,依行政院頒各機關財物報廢分級核定金額表之規定,分級核定完成報廢程序後減除帳卡。(第1項)依前條第1項第2款至第4款拆除報廢者,管理機關應敘明理由,檢附計畫圖、說明書表,報由財政局核轉審計機關審核。(第2項)」,合先敘明。 三、為避免有關學校未依上揭規定辦理經管財產報廢拆除事宜,請參酌本局105年5月3日科室公告(編號589-88273)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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