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15條規定:「教職員工之職前教育、新進人員培訓、在職進修及教育行政主管人員之儲訓課程,應納入性別平等教育之內容」,據此各校教職員工研習或訓練應達100%。
二、本案辦理總時數請達2小時以上。
三、檢附本案成果報告格式(請參照582-31368),請於101年11月15日(四)前免備文將成果與簽到表送至本市太平國中彙整。
四、本案請檢視成果內容與調查表內容應相符,如:A校辦理2場,則須在調查表填報2筆資料,並送2份成果與簽到表。
五、本案調查101年1月1日迄今辦理情形。
六、以上如有疑義,國小請洽小教科蔡學斌先生,國中請洽陳盈君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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