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5年4月22日臺教授國字第1050048721號函辦理。
二、查「工會法」第36條第1項規定:「工會之理事、監事於工作時間內有辦理會務之必要者,工會得與雇主約定,由雇主給予一定時數之公假。」
三、請貴校填報學校教師是否擔任本市、他縣市或全國性教師工會之理、監事,及貴校是否與該類教師或其所屬工會約定公假時(節)數辦理會務,若未依工會法規定辦理,請說明辦理情形。
四、各欄位請勿空白,並請於105年5月4日(星期三)前填報完竣,填報欄位說明如下:
(一)若貴校未有教師擔任本市、他縣市或全國性教師工會之理、監事,第3題及第4題請填「0」,第2題請選「否」。
(二)若貴校有教師擔任擔任本市、他縣市或全國性教師工會之理、監事,惟貴校未與其約定公假時(節)數辦理會務,第3題請填「0」,並於第4題說明。
(三)若貴校有教師擔任擔任本市、他縣市或全國性教師工會之理、監事,且貴校業與其約定公假時(節)數辦理會務,第4題請填「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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