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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本市市有建物清查及使用管理情形經審計機關核有應查復事項案,經核尚有缺漏或內容未周全者,請各校於105年4月20日前重新檢視案附表件並補正,請查照。

一、依據本府105年3月3日府授財產字第1050037995號函(諒達)暨本局局務調查表(編號589-6240)續辦。 二、經查旨案附表1及2(附件1)業經財政局初審,備具補正意見在案;附表5至8(附件2)雖未及送請財政局初審,惟審酌各校內容後仍可發現部分缺漏或內容不全者,爰請各校重新檢視後填復本調查表。 三、茲簡述本次補正重點或作法如下: (一)鑑於各附表校數眾多,建請開啟檔案後以Ctrl+F9於各附表尋找貴校,避免遺漏。 (二)附表1及2補正作法較困難,倘貴校無法於填報日前完成,建議填復未來補正之積極作為,可參採財政局初審後認可之作法,或逕洽財政局分區承辦人討論(分機號碼如附件3)。 (三)附表5至9均可於校內財管系統補正,建議填復本表前先於該系統修正完竣,並填復「已於財管系統修正完畢」類似內容;或填復內容明確說明無法補正之困難,亦可逕洽財政局分區承辦人討論。 四、本次填報後仍有缺漏或舛誤嚴重者,經建請財政局依據「臺中市市有財產管理檢核要點」第8點第1項第2款規定,針對前揭學校進行不定期檢核(由檢核小組視實際需要,對管理機關作全面或單類財產檢核),倘檢核結果仍有嚴重缺失,可依據同要點第12點1項第2款規定,核予適當之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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