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府業於105年3月30日以府授教社字第1050062885號函訂頒「臺中市維護國民中小學學生上下學安全實施要點」,併停止適用「臺中市國民中小學執行學生交通導護工作實施要點」。
二、上開新頒要點:
(一)第5點第4款:協助通報學童通學路段公共設施缺失、商店住家妨礙學童行進設施等,報送本府教育局,以提報道安會報或採專案方式研商解決措施。
(二)第6點:本府教育局應於每學年開學後辦理新進導護志工基礎訓練。各校得視實際需求,定期或不定期實施導護志工專業訓練,以提升導護志工相關知能。
(三)第8點:為健全校園周邊通學環境及充實危險路口指揮人力,學校有特殊需求者,得專案報請本府教育局邀集交通、警政等相關機關,針對個案協助改善。
三、為瞭解各校現行狀況,特請各校惠予填報旨揭調查表,俾利本局後續政策(措施)規劃之參考。
四、檢附臺中市維護國民中小學學生上下學安全實施要點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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