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瞭解本市所屬公立幼兒園身心障礙學生轉銜服務於學期中辦理成效,並符合103年度教育部對地方政府特殊教育行政績效評鑑「轉銜服務」相關建議,請各園於105年4月29日(星期五)前填報完畢本檢核表。
二、本檢核表係依「臺中市身心障礙學生轉銜服務督導實施計畫」訂定,請各園依實際執行情形自行檢核,並填報完成日期或預計完成日期。
三、依「臺中市身心障礙學生轉銜服務督導實施計畫」規定,103學年度身心障礙學生轉銜服務成果評列優等者於104學年度得免送件,惟仍須填報本檢核表。
四、另本市104學年度身心障礙學生轉銜服務完整成果(得自行選擇繳交「書面紙本資料」或「光碟資料」)繳件期限為105年9月30日(星期五)前,請各園務必於104學年度落實身心障礙學生轉銜服務,並預為準備佐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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