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府社會局105年3月16日中市社助字第1050026101號函辦理。
二、本市避難收容處所開設及管理相關說明如下:
(一)定義:依據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定義災民收容是指在災害事件中,提供災民收容所、基本初期救助、救濟物資配送以及相關服務之工作,以提供暫時性安全停留之處所,設置期間以兩週為原則,最長不超過一個月。
(二)設置及管理:本局彙整後,由各區公所檢視擇定轄內適合建物場所名冊,送社會局彙整,經都發局檢視後,以安全尚無疑慮之建物場所設置為臨時避難收容處所。
三、填報注意事項:
(一)貴校提供2處避難收容處所,建議處所1為室內空間(以較少影響教學為原則,如:體育館、禮堂、地下室、會議室、課照教室),處所2為室外空間(如操場、運動場、停車場...)。
(二)第1欄「學校名稱」請填完整(校名+棟名),如:OO國小OO樓OO教室,或OO國中體育場。
(三)第10欄「符合條件」請填數字(1)或(2):(1)民國90年前具使用執照,且通過耐震度評估或完成耐震補強之建物,(2)民國90年後新建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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