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8條規定,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34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專業能力之身心障礙人數,不得低於員工人數百分之三。若進用人數不足,需依同法第43條規定,定期向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繳納差額補助費。
二、本案將於101年度12月底前函知學校核定補助經費情形,本府補助進用之臨時人員,工作薪資及保險費每人每月22,036元,包含薪資18,780元、健保990元、勞保1,117元、勞退1,127元、職災保費17元、積欠工資墊償金5元。
三、因時間急迫,為避免影響其他學校權益,逾時不候,承辦人不在,務必請職務代理人協助辦理。
四、請務必註明納公保幾人+納勞保幾人x3% =需進用幾名身障人士,101年學校自聘幾名身障,本府補助進用幾名,身障人士姓名,其他特別事項請佐證並以文字敘述清楚。
五、有補助需求之學校,請檢附相關佐證資料(不足額原因、身障就業措施保護月報表、本府補助員額人數與姓名、學校自聘員額、其他相關佐證資料),並請於101年12月3日內寄達,再次重申,因時間急迫,為避免影響其他學校權益,逾時不候,承辦人不在,務必請職務代理人協助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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