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5年1月26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050008970號函辦理。
二、學生身份如包含兩種以上,請則依最符合實際狀況欄擇一填報。
三、學生總數應為各項參加學生數之總和。
四、依「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私人(包括自然人或法人)所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之機構稱為「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意即舊稱之「安親班」。)
五、其他欄:指未歸類於(D)至(N)類之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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