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5年2月5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050007627號函辦理。
二、有關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學生之畢業標準,以及未達畢業標準之相關補救措施,依「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規定如下:
(一)第10條第2項規定:「學生學習過程中各學習領域之成績評量結果未達及格基準者,學校應實施補救教學及相關補救措施;其實施原則,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二)第11條規定:「國民中小學學生修業期滿,符合下列規定者,為成績及格,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未達畢業標準者,發給修業證明書:一、學習期間扣除學校核可之公、喪、病假,上課總出席率至少達三分之二以上,且經獎懲抵銷後,未滿三大過。二、七大學習領域有四大學習領域以上,其各學習領域之畢業總平均成績,均達丙等以上。前項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一日以後入學國民中小學之學生適用之」。
三、承上,自101年8月1日以後入學國民中小學之學生,其七大學習領域需至少四大學習領域之畢業總平均成績達丙等以上,方符合發給畢業證書之資格。為使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學習落後學生享有完善之補救配套措施,以提升學習成效,請學校確實掌握學生學習狀況,儘早規劃並落實預警、輔導及補救措施。
四、另為持續關注瞭解各校學生七大領域之學習情形,並作為政策長程規劃之參考,請於105年2月24日(星期三)前填畢調查表。
五、以上事項若有疑義,請電洽本局中等教育科承辦人江盈陵,分機54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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