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民國105年2月2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050013628A號函辦理。
二、依據本市及所屬機關學校公教人員健康檢查處理原則第1點第5項規定略以,各機關、學校未滿40歲之編制內公教人員,自費參加健康檢查者,得以每二年一次公假登記一天前往受檢。是以惠請貴校檢視並查填104年度未滿40歲之教師已利用前述規定前往受檢之人數。
三、檢附前揭函影本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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