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檢送本局「臺中市志願服務獎勵未領獎調查」表1份,請貴校於本(105)年2月5日前協助填報完成,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社會局105年1月12日中市社工字第1050003226號函暨本市志願服務獎勵辦法辦理。
二、為使本法施行後服務時數已符合獲獎資格之志工能盡速獲獎,請貴校協助調查上開志工人數,以利規劃後續獎勵表揚事宜。
三、填表說明:
(一)、獎項係逐級獲獎,同一志工如符合最高獎項,但尚未申領過較低獎項,請登錄於最低獎項人數。範例:A志工服務超過8000小時,已符合一等獎資格,但尚未申請過三等獎、二等獎獎勵,敬請登錄將A志工登錄於未獲獎人數三等獎,無須登錄於二等獎、一等獎。
(二)、同一志工同一項目僅獲獎一次,請勿重複填寫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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