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暨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4年7月24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040084424號函辦理。
二、依上開要點第5點第2款第4目規定:「計畫經核定後,先行請撥第一期經費,已撥經費執行率達70%以上時,得請撥次一期所需經費」,爰請各校務必於105年1月25日(星期一)前回報經費使用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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