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環境教育法第18條及本市學校環境教育人員認證精進行動方案辦理。
二、本案為持續性推動業務,將不定期展開調查,請各校確實掌握取得認證人員名單。
三、有關第3題:是否有協助推動環境教育相關之事實請各校本權責認定。
四、請各校於填本調查表時注意完成24小時環境教育研習課程並非取得環境教育人員認證(詳參附件證書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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