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依據本府104年5月14日中市人給字第1040003832號函辦理。
2. 請各學校於本(105)年1月8日前將104年10-12月經核定「每月加班20小時以上70小時內之專案加班」且「加班費用是由人事費項下支出者」予以詳實瑱報。
3. 104年10-12月無經核定「每月加班20小時以上70小時內之專案加班」者,請全部填0。
4. 符合「有專案加班」且「加班費是由人事費項下支出」兩條件者,請將附檔「調查表」核章後並附「奉核之專案加班簽影本」擲回人事室。(無符合前揭兩條件者免擲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