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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貴校103學年度學生之評量結果、補救教學實施成效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第9條第3項修正規定「直轄市、縣 (市)政府應於每學期結束後一個月內檢視所轄國民中小學學生之評量結果,作為其教育政策擬訂及推動之參據,並於每學年結束後二個月內連同補救教學實施成效報教育部備查」。 二、本表係調查103學年度貴校學生之評量結果及補教教學實施成效。各欄位人數請務必依學生成績評量結果核實填列。 三、A欄係調查貴校1-6年級學生已完成之年段上、下學期各領域之總成績合計不及格情形。 四、B欄係調查貴校1-6年級學生已完成之年段上、下學期之總成績合計不及格領域數情形。 五、C欄補救教學進步率:係指國(1-6年級)、英(3-6年級)、數(1-6年級)三科受輔學生該年級之平均進步率。進步率參照該科目成績第一學期不及格之學生,接受學校補救教學後,比對第二學期學期該科不及格學生成績達及格之百分比。 六、請各校於104年12月17日中午12時前完成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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