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機關各項銓審案件請確實依「公務人員任用考績退休撫卹案件送審作業手冊」規定辦理任用(含俸給)送審作業。任審案件類別分為1.公務人員擬任人員送審。2.公務人員動態送審。3.公務人員任用或俸給案申請更正或變更送核。4.公務人員試用期滿成績送審 。
二、調查期間:本次請查填今(104)年9月至10月底止(1.人事人員送審案請計入。2.不含主計人員。)。
三、本表題目5所指「尚未送審之案件」係104年9-10月以前即應送審而截至104年10月31日止尚未送審者;另任審案件類別為「考試分發初任人員之未報送案件」報到日期請括號加註實務訓練期滿日。
四、校護送審:(1)現職人員相同職務列等遷調請計入在動態送審平調案。(2)現職人員不同職務列等遷調、初任人員或再任人員請計入在擬任人員送審其他案。
五、填表時,請注意總件數(d)為銓敘部已核定件數(a)+已報送尚未核定件數(b)+尚未報送件數(c)之總和,請勿漏填。
六、填表有任何疑義,請循輔導機制:先洽詢小組長及組長彙整疑義後,由組長統一來電詢答後轉知。
七、本表於填報期間可無限次數填報,無須電請本局退回調查表(雖有無法修改之訊息,仍可再次覆蓋);每欄位皆須填寫(無則填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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