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查「臺中市國民中學教師授課節數編排要點」第7點規定略以,各校得在現有員額編制下,依人力及經費等實際狀況,延請經常性協助校務工作教師並經課程發展委員會決議予以減授節數,減授之總節數以不超過32節,且每人以不超過2節為原則。
二、為瞭解各校依上開規定減授節數情形,請於104年10月27日(星期二)前填畢旨揭調查表。
三、另請併同填報104學年度處室主任(即教務處、學務處、輔導室及總務處,高中含圖書館)具備主任儲訓合格證書人數,俾利作為相關考試參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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