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臺教國署國字第1040093195號。
二、國小英語合格教師除了具備國小合格教師資格外,應再具備下列5項學經歷之一:
a.通過教育部88年所辦國小英語教師能力檢核測驗檢核者。
b.畢業於英文(語)相關系所、外文系英文(語)組、英文(輔)系者,以及國民小學英語教師學士後教育學分班結業者、修畢各大學為國小英語教學所開設之英語20學分班者。
c.英語檢定,達到CEF架構之B2者,請參閱附件。
d.經地方政府自行培訓檢核通過者(培訓完成應予檢核,檢核通過者應發給相關證明)。
e.國小教師加註英語專長者。
三、多數英語教師同時會有上述「說明二」的各項資格,請擇一計算(編制內合格英語教師只能在題目15~19中擇一計算及代理代課合格英語教師只能在題目20~24擇一計算)。如重複計算,貴校的英語教師數的統計總數會呈現過多的現象。
例:一位英語系畢業的教師,已通過CEF架構B2檢測,且也加註英語專長。則此位教師同時具有「二.b」、「二.c」及「二.d」資格,此時請擇一計算。
四、教學支援工作人員:依據「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辦法」經地方政府認證通過持有英語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證書者。
五、無則填0。
六、請於104.9.7(一)前填報完畢。
七、如有問題請洽北區中華國小顧智瑋老師,電話:(04)22979601#7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