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消防法第13條暨消防法施行細則第13條至17條辦理。
二、經查消防法施行細則第14條規定:防火管理人,應為管理或監督層次人員,並經中央消防機關認可之訓練機構或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講習訓練合格領有證書始得充任。講習訓練分為初訓及複訓。初訓合格後,每三年至少應接受複訓一次。第一項講習訓練時數,初訓不得少於十二小時;複訓不得少於六小時。
三、報名人數:每校限報1名(如學校已有初訓合格人員,可不報名參加。)
四、全程參與初訓講習訓練12小時課程、複訓6小時者,並參加結訓測驗合格者,由消防局製發結業證書乙紙,未通過測驗者,核發研習時數,如受訓學員缺課時數,初訓達2小時、複訓達1小時以上者退訓,不核予研習證書。另參加複訓者經專業講習訓練測驗合格後,由消防局製發結業證書乙紙。
五、請於104年9月21日前提報參訓需求人數,俾憑研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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