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4年8月25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040093783號函辦理。
二、為104學年度第1學期國民小學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申請教育部低收入戶、身心障礙及原住民學生補助經費,特進行調查填報本調查表。
三、「學校屬性」請註明一般、偏遠、特殊偏」地區。
四、低收入戶、身心障礙、原住民學生應持有證明文件,補助學生身份別不重複填報為原則,請以1.低收入戶、2.身心障礙(學生本身有身心障礙手冊者)、3.原住民之順序排列。
五、學校或受託人「依規定吸納數」指依「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第7條第4項規定,學校或受託人每招收學生20人(一般學生),應自行負擔1名低收入戶、身心障礙或原住民學生減免之費用。
六、「30%行政費調整勻支數」係指受委託人或學校依「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之規定應優先調整勻支之費用。
七、低收入戶、身心障礙、原住民學生免繳之費用,請依序由(1)學校或受託人依規定吸納,(2)30%行政費調整勻支優先處理。倘有不足,由縣市自籌與中央分攤共同補助。
八、教育部規定每班以15-25人為原則。
九、經費申請所填列金額(注意為整學期或每月)及資料請確實檢核無誤後再行填報。
十、學生低收入戶證明(或由學校經由「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查詢系統」列印後,註明學生班級、姓名)及身心障礙手冊影本務必請於9月11日星期(五)下班前送達霧峰區萬豐國小,並於信封註明"教育部補助 104-1課照補助學生證明文件"檢附學生名冊為第一頁(如附件),原住民學生請各校自行審查留校備查,列入104年度課照訪視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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