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請各校於104年8月31日(星期一)下班前填畢,請注意各題間之驗證關係,務求數據正確,畢利管考。
二、填表說明
(一)依據:
1. 家庭教育法第12條明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每學年應在正式課程外實施4小時以上家庭教育課程及活動, 並應會同家長會辦理親職教育。
2. 家庭教育法施行細則第5條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在正式課程外實施之家庭教育課程及活動,應依學生 身心發展、家庭狀況、學校人力、物力,結合社區資源為之,並於學校行事曆載明。
3. 家庭教育法第15條第1項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於學生有重大違規事件或特殊行為,應即通知其家長或 監護人及實際照顧學生之人;並提供相關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之課程;其內容、時數、家長參與、家庭訪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該管主管機關定之。
4. 家庭教育法第15條第2項規定,家長或監護人及實際照顧學生之人被通知參與相關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之 課程,經書面通知3次以上未出席者,該管主管機關得委託推展家庭教育機構、團體進行訪視。
5. 有關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課程之內容、時數、家長參與、家庭訪問及其他相關事項,請參見教育部101年10月26日臺參字第1010194284號令修正發布「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提供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辦法」。
三、名詞釋義:
(一)重大違規事件學生:依據各級學校提供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辦法第3條,係指違反學校校規達記大過以上處分。
(二)特殊行為學生:係指經學校認定行為特殊之學生,包含下列情形之一。(備註:特教生非屬行為特殊學生)
如負向情緒特質(憂鬱、壓抑等)、低度自我控制、低度自我肯定及認同、對學校生活不感興趣、在校人際關係不佳、不服管教或師生衝突、學業低成就、生活作息不正常、出入不良場所、缺曠課多、受同學欺壓、交往複雜、沉迷網咖或不良書刊、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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