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16條第1項:「學校之考績委員會、申訴評議委員會、教師評審委員會及中央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之組成,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但學校之考績委員會及教師評審委員會因該校任一性別教師人數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者,不在此限。」
二、請各校每個欄位均應填報,未完整填報無法上傳。
三、本案所調查內容詳述如下:
(一)學校考績委員會:係指各校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
(二)申訴評議委員會:係指各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依據臺中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處理學生申訴案件實施要點規定,各校「應」設置。
(三)教師評審委員會:係指各校教評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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