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104學年度臺中市政府教育局受託辦理市立國民中學 (含市立高級中學附設國中部)教師甄選簡章規定,經遞補分發之錄取人員應於104年7月21日(星期二)前攜帶複試成績單、國民身分證及教師合格證書親自至各分發學校人事室辦理報到並接受教評會審查。
二、請各分發學校人事人員於104年7月22日(星期三)中午12時前填妥本調查表,並列印紙本逐級核章後併同教評會會議紀錄留校備查。
三、各校經教評會審查若不同意聘任所分發之正式錄取人員,請立即電話聯繫本局中等教育科承辦人任珮諼,並將逐級核章之紙本併同教評會會議紀錄於3日內函報本局。
四、初任教師之定義為:首次獲聘為正式教師者,已擔任過其他公立學校或私立學校正式教師,再次參加本次教師甄選錄取者,非屬初任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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