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4年7月2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040076401號函辦理。
二、本調查表第1題所述之「專業類別」及「擔任輔導教師年資」分別說明如下:
(一)專業類別:
1.A1:輔導諮商心理相關系所組畢業(含輔系及雙主修):係指系所組名稱包含輔導、諮商、心理、諮商心理、臨床心理系所組(含輔系),並修習過諮商理論與技術(或心理諮商與治療)類3學分、團體輔導與諮商(或團體心理諮商與治療)類2學分、心理衡鑑(含心理測驗)類2學分、兒童發展類2學分,及諮商與輔導實習(或臨床心理實習)至少一學期並及格者。
2.A2:國民小學加註輔導專長教師證書。
3.A3:中等學校輔導(活動)科/綜合活動學習領域輔導活動專長教師證書。
4.B:輔導、諮商、心理相關專業系所畢業者(含輔系、雙主修):係指系所組名稱包含輔導、諮商、心理、諮商心理、臨床心理系所組(含輔系)。但所修習之課程科目及學分數未符擔任專任輔導教師應具之規範者。
5.C:修畢輔導40學分者:係指教師於在職期間修畢師資培育機構開設之「輔導研究所40學分班」者。
6.D:修畢輔導20學分者:修畢輔導20學分者:係指教師於81年至90年在職期間修畢師資培育機構開設之「輔導20學分班」者,或於99年度下半年起修畢本部核定補助師資培育大學所開設之「國小教師在職進修輔導20學分班」並取得學分證明者。
7.E:非上述者(屬此類者,係指未符教育部補助減授課節數規定,而未申請教育部補助,但學校仍編制之輔導教師)。
(二)擔任輔導教師年資:係指該輔導人力擔任該職缺至各題次所列資料統計日止之年資(ex:101年8月聘任A師為專任輔導教師,則截至102年8月前其專業年資屬未達1年)。
三、本調查表請於104年7月24日(星期五)前填具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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