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學校餐廳廚房員生消費合作社衛生管理辦法之規定,學校辦理餐飲衛生業務,應指定專人擔任督導人員。前項督導人員,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一)領有營養師執業執照者。
(二)大專校院餐飲、食品、營養、生活應用、醫事、公共衛生等相關科、系、所畢業,並曾修習餐飲衛生相關課程至少二學分者。
(三)大專校院畢業或具同等學力,並具烹調技術士技能檢定監評人員資格者。
(四)大專校院畢業,曾接受主管教育、衛生行政機關或其認可機構所舉辦之餐飲衛生講習課程達三十二小時以上,持有證明者。本辦法施行前學校已指定之督導人員,未具前項資格者,應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內取得資格。
二、請各校協助填報104學年度擔任校內午餐衛生督導人員之姓名,及其是否符合上開規定,本局預計8月份辦理午餐衛生督導人員研習,屆時請依規報名研習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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