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稱國教署)104年5月26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040054457號函辦理。
二、本局業於104年6月15日以中市教幼字第1040043177號函,知各受補助幼兒園核定計畫經費(詳核定表),請貴園於104年6月17日前依核定表填寫核定補助項目(請按核定表所列順序依序逐項填列)、核定計畫金額及填復「採購(招標)情形之預定完成日」及「驗收情形之預定完成日」(若補助項目核定計畫金額為〝0〞,則該項目無須填列)。自104年7月份將起請各受補助幼兒園於本案辦理完成前按月於每月5日前,提報執行進度(本局將另案逐月調查執行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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