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局104年4月27日中市教體字第1040029285號函(如附件)辦理。
二、本案節水成效計算期間為4至5月份,請擇節水成效最佳月份進行相關資料填報。
三、最佳節水成效月份資料查詢,因水費帳單的「繳費月份」不等同於「用水月份」,填報月份請以水費帳單的「用水月份」進行資料填報,如5月份水費帳單為計算4月份用水度數,請勿將5月份水費帳單當做5月份用水度數。
四、倘若學校(園)水表為2個月計算1次用水度數,請擇有跨計算期間之節水成效最佳月份(3、4月份或4、5月份)進行資料填報。
五、學校(園)當月因重大施工等因素致影響學校(園)節水成效,請將相關佐證資料逕寄承辦人何希寧電子信箱(tn705331@taichung.gov.tw)。
六、本評比敘獎要件之一,需各校(園)4至5月份至少辦理1場次有關節水議題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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