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局103年12月26日中市教特字第1030107633號函辦理。
二、為瞭解特殊教育課程大綱推動情形,本局業以上開函文請各校於104年5月底前繳交執行結果。為利各校回報執行情形,請於本調查表填報103學年度執行「特殊教育課程大綱管考項目及指標內容」之各項管考項目,俾利本局後續規劃相關事宜。
三、本案僅需填報執行成果,並於題目中視實際情況填報「完全符合」、「部分符合 」及「管考時間內未執行」,其中除「完全符合」外,請於「部分符合」或「管考時間內未執行」欄位填寫未執行原因或執行困難之緣由。填寫範例說明如下:
(一)1-1學校依據特殊教育課程大綱所訂定學校本位課程大綱,經由課程發展委員會及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審查:經學校自我檢視,係屬「部分符合」,爰於「部分符合」項下填寫「本校係依據九年一貫課程大綱訂定學校本位課程,並經由課程發展委員會及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實施;另特殊需求領域則視學生需求訂定於個別化教育計畫內。」。另於「完全符合」及「管考時間內未執行」 填寫「X」。
(二)5-2 學校主動辦理特殊教育課程大綱相關研習:經學校自我檢視,係屬「管考時間內未執行」;爰於「管考時間內未執行」項下填寫「本校業於101、102學年度辦理特殊教育課程大綱研習,但103學年度未辦理。將視需求於104學年度規劃辦理」。另於「完全符合」與「部分符合」項下填「X」。
(三) 3-3 妥善運用評量結果作為下一階段課程安排及教學設計之依據 :經學校自我檢視,係屬「完全符合」,爰於「完全符合」項下填寫「完全符合」,另於「管考時間內未執行」與「部分符合」項下填「X」。
四、檢附「特殊教育課程大綱管考項目及指標內容」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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