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瞭解本市國民小學畢業狀況,請於104年5月12日(星期二)中午前完成填報。
二、查本市國民小學學生成績評量補充規定第十點規定,國民小學學生修業期滿,符合下列規定者,為成績及格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未達畢業標準者,發給修業證明書:(一)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一日以前入學國民小學之學生:1.有三個學習領域畢業成績達丙等以上,或六年級第二學期有三個學習領域成績達丙等以上。2.無下列情形之一:(1)一學期內中輟超過該學期授課時數三分之一。(2)經功過相抵後仍記有三大過以上(含折算累計)。(二)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一日以後入學國民小學之學生:1.學習期間扣除學校核可之公、喪、病假,上課總出席率至少達三分之二以上,且經獎懲抵銷後,未滿三大過。2.七大學習領域有四大學習領域以上畢業總平均成績丙等以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