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101年10月25日臺國(四)字第1010199657號函辦理。
二、本案係教育部為瞭解藝術才能班外聘兼任教師經費編列情形,做為配合修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藝術才能班空間設備及經費設立基準之參考。
三、為利資料彙整,請於101年11月5日下班前依現況填列外聘兼任教師人數、學歷及鐘點費支付情形。鐘點費支付如於部訂「公立中小學兼任及代課教師鐘點費支給基準」外尚有學校自籌或家長會自付部分請併計。
四、填表疑問國中部分請洽中教科白芸凌小姐(54210),小學部分請洽小教科巫春慧小姐(54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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