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屬104年4月17日臺教國署字第1040042114號函辦理。
二、填表說明:
1.本案新住民子女認定係以子女出生時,其父或母一方為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另一方為非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父母雙方都為外國籍者視為外國籍學生不計列。若同一婚姻關係中,哥哥、姊姊出生時為新住民子女,其弟弟、妹妹出生時,亦視為新住民子女。
2.英語系國家係指美國、加拿大、菲律賓、新加坡等。
3.熟悉或不熟悉之判斷,請學生或學生家長或母語教學老師擇一判斷,本表只填學校總新移民人數及熟悉母語人數。
4.屬於大陸之外籍身分請填其他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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