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請各校於104年4月17日(五)下班前填畢,請注意各題間之驗證關係,務求數據正確,俾利管考。
二、填表說明:
(一)依據:
1.家庭教育法第15條1項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於學生有重大違規事件或特殊行為,應即通知其家長或監護人及實際照顧學生之人;並提供相關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之課程。
2.家庭教育法第15條2項規定,家長或監護人及實際照顧學生之人被通知參與相關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之課程,經書面通知三次以上未出席者,該管主管機關得委託推展家庭教育機構、團體進行訪視。
3.有關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課程之內容、時數、家長參與、家庭訪問及其他相關事項,請參見本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提供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辦法」。
三、名詞釋義:
(一)重大違規事件學生:依據「各級學校提供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辦法」第3條,係指違反學校校規達記大過以上處分
(二)特殊行為學生:係指經學校認定行為特殊之學生,包含下列情形之一。(備註:特教生非屬行為特殊之學生)
□負向情緒特質如憂鬱、壓抑 □低度自我控制 □低度自我肯定及認同 □對學校生活不感興趣 □在校人際關係不佳 □不服管教或師生衝突 □學業低成就 □生活作息不正常 □出入不良場所 □缺曠課多 □受同學欺壓 □交往複雜 □沈迷網咖或不良書刊 □其他
(三)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依據「各級學校提供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辦法」第4條,係指提供有重大違規事件或特殊行為學生之家長或監護人及實際照顧學生之人家庭教育相關知能,協助其輔導子女及被照顧學生改善行為。
*提供方式包含:1.以電話進行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
2.運用通訊方式提供改善之建議。
3.提供相關之書面或視聽資料。
4.至學生家中進行家庭訪問。
5.由學生家長或監護人及實際照顧學生之人參加學校提供之家庭教育課程。
6.其他適當方式。
四、請各校填報時注意各題間之驗證關係,務求數據正確,無則填"0",俾利管考。
五、洽詢電話:22124885轉203朱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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