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臺中市政府人事處民國104年4月2日中市人給字第1040002663號辦理。
二、為了解公務人員在退撫新制實施後,「曾具依規定得予併計為公務人員退休年資之其他公職、公營事業人員年資者」於轉任公務人員時申請補繳退撫基金費用之情形,請查填本調查表,如有符合上揭規定人員,並請填報附件「84年7月1日以後公務人員曾申請補繳退撫基金費用情形調查表」,務必於4月13日以電子檔寄送本局承辦人陳靜怡彙辦(chjoyce61@taichung.gov.tw)。
三、調查表填列對象,為曾於各機關學校辦理過補繳退撫基金費用人員,爰離職者亦須填報,如各機關學校現職人員之退撫基金費用補繳,非於現職機關辦理者,毋須填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