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請依據103學年度,據實填寫校內英語教學之實施狀況。
二、國小英語教學教師除需具備國小合格教師資格外,宜具備下列學經歷之一:
a.通過本部88年所辦國小英語教師英語能力檢核測驗檢核者。
b.畢業於英文(語)相關系所者、畢業於外文系英文(語)組者(含未分組之外語文系,經畢業之大學開具主修英文之證明者)、畢業於英文(語)輔系者、國民小學英語教師學士後教育學分班結業者、修畢各大學為國小英語教學所開設之英語20學分班者。
c.達到CEF架構之B2級。
d.經縣市政府自行培訓檢核通過者(培訓完成應予檢核,檢核通過者應發給相關證明)。
e.國小教師加註英語專長者。
三、請於104.4.7(二)中午前,填報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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