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統計資料以各校公務人員組設公務人員甄審及考績委員會為填列範圍(學校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組設資料無須填列),並以本(104)年2月28日資料為統計基礎。
二、各欄位皆須填註,若無請填0,方可報送。
三、「機關總人數」,以「受考人」為填表範圍,不含機關首長、一條鞭人員(人事、主計及政風)、教育人員、約聘僱人員、技工、工友及臨時人員(即不含機關首長、人事室主任、學校教師兼主任…等非受考人員)。
四、「考績/甄審委員會人數」係以「委員」為填表範圍(即含人事室主任、學校教師兼主任…等非受考人之委員)。
五、銓敘部民國102年11月25日部法二字第1023783246號函略以,各機關依法組設甄審及考績委員會時,委員之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各該機關人員(受考人)任一性別比例未達三分之一時,委員之任一性別人數,以委員總人數乘上該性別人員(受考人)占機關人員(受考人)比例計算,計算結果未達1人者,均予以進整,該性別人員(受考人)人數在10人以上者,至少2人。但該性別人員(受考人)以書面拒絕擔任委員致性別不符比例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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