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調查基準日為104年2月1日。
2.請務必於3月2日下班前填報完畢。
3.如有已離職或調離原單位情形者,請於備註欄說明該員現職況及遞補人員姓名。
4.行使公權力:指公務員居國家機關之地位,行使統治權作用之行為,包括運用命令及強制等手段干預人民自由及權力之行為,以及提供給付、服務、救濟、照顧等方法,增進公共及社會成員之利益,以達成國家任務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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