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4年1月22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040000817B號函辦理。
二、本案國小普通班代理代課教師人數包含體育班、藝才班聘任之代理代課教師,不含國小特教班、幼兒園。
三、再聘規定說明如下:
(一)查「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中小學聘任3個月以上經公開甄選之代課、代理教師,其服務成績優良、符合學校校務需求,且具第3條第3項第1款資格﹝按: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者,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得再聘之,再聘至多以2次為限;偏遠、特殊偏遠或離島地區學校,藝術與人文學習領域、藝術領域或藝術群之代課、代理教師,其依第3條第3項第2款或第3款資格聘任者,亦同。」
(二)次查教育部101年8月29日臺國(四)字第1010137769D號令略以,「再聘」之適用對象,限於欲聘任學期之前一學期內,於同校擔任聘期3個月以上之代課、代理教師。
四、旨揭調查表請於104年2月10日(星期二)前完成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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